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,做好节水节电工作,有效利用校园水电资源,保障教学、科研、经营服务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,规范管理、服务和监督行为,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院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
第三条 学院水电管理工作由后勤处统筹负责,主要职责为:
1.负责对学院水电使用情况进行调查、分析;
2.编制年度水、电使用计划;
3.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价;
4.负责院内供配电系统及供水系统的规划,负责校内新建、改建、改造等工程项目中水电工程的技术审核与验收;
5.负责全院水电计量设施的维护、管理;
6.负责全院水电费用的支付与回收;
7.负责对各部门水电使用状况与节能工作予以监督;
8.负责新建、改建项目施工中的水电日常管理与节水节电工作;
9.负责后勤专项水电改造项目的论证、立项、申报、组织实施、验收等工作。
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学院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,主要职责为:
1.负责学院所有水电线路及设施的日常运行、检修、维护、管理等工作,确保全院水电供应的“安全、可靠、经济、合理”运行;
2.负责学院的水电抄表、核对、计费、催缴工作;
3.协助后勤处负责院内供配电系统及供水系统的规划、设计;
4.协助后勤处负责院内新建、改建、改造等工程项目中水电工程的技术审核与验收;
5.负责全院供配电系统、给排水系统、消防管网的保养、防冻保温、检修、疏通工作及管网图修正工作;
6.负责控制电器、计量仪表、指示仪表等的检修和校验工作;
7.负责水库巡查、清洗、二次供水检测工作;
8.负责水电系统的技术改造等。
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全院安全用电监督与管理。
第六条 院内各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,根据水电使用的要求和特点,加强水电管理,确保用电安全,落实水电节约措施。
第七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电日常管理与节水节电工作,主要职责为:
1.每周至少两次对管理范围内的用电设备、漏电保护器进行巡查;
2.对管理范围内的水管及水阀经常巡查,发现漏水及时维修或上报。
第八条 宿管单位负责宿舍区水电度数抄录、核对、计费、负荷统计及费用催缴工作。
第三章 水电建设与维护
第九条 凡新建、改建或因房屋装修需更改原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,需提前15天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,经审核批准后,方可施工。院内所有水电安装或改造工程竣工后,应提供水电竣工图,以及相关水电技术资料,经学院验收合格并备案后,方可投入运行。
第十条 凡新建、改建、改造或其它原因临时接用水电时,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,方可施工。施工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接用水电并装表计量、交费。
第十一条 应定期改造陈旧的水电设施,淘汰高耗能设备,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。
第十二条 用水用电单位应强化水电运行管理,提高水电设施的使用效率,降低水电损耗。
第十三条 后勤处在接到报修后,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修复或给予明确答复,同时做好报修与维修纪录。
第四章 水电使用与安全
第十四条 因检修、改造需计划停水停电,应尽量减少停供水电范围与时间。大范围停供水电,后勤处应提前两天发布通知;局部停供水电,则视具体情况通知相关用户。
第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如有教学、科研、会议等方面重要任务,需重点保证电力供应的,应提前三天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十六条 各用户应了解自己的计量设施的量程、规格,不得擅自增添大功率设备,以免超负荷引发事故;若需新增或更换功率超过1kw的大功率电气设备,应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核确认供电设施可满足其功率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投入使用。
第十七条 为保证地下水电管线正常运行、免遭损坏,确保人身安全,各相关单位在实施破土动工前,需事先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会签同意后方可施工,否则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。
第十八条 物业部门应定期对水电设施进行安全巡查、检修,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,防止事故发生。
第十九条 各用户应定期对所负责的水电设施、设备进行检查,如发现问题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时报修。
第二十条 电力运行、维护、维修、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严格执行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》。
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与制度须上墙并严格执行,专人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拉乱拉电线;不得在配电设施和线路上摆放、悬挂杂物;不得在电气设施周围堆放杂物,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。
第二十三条 专用配电间应保持环境整洁,不得摆放杂物,不得用作生活用房、库房等其他用途。在非专用配电间,配电箱柜应上锁并由专人负责;配电箱柜与工作区域采取明显的安全隔离措施;通道确保安全畅通;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以及教学、科研、实验、办公场所等地方,任何人员不得使用电炉、电炒锅、电磁炉、热得快、取暖器、电热毯等功率超过1kw的大功率电器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添置洗衣机、微波炉、取暖器等电器。
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水电管理,杜绝“长流水”、“长明灯”、“无人灯”现象;各单位应加强检查、监督。
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照明、空调、电脑、实验设备等要合理安排使用,加强用电管理,减少浪费。除特定用途外,10℃<室内温度<28℃时禁止开启空调。
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教室和公用场所的水电管理,要按照要求开启和关闭电源;要确立专人、划定责任区,建立定时巡查制度,及时关闭照明灯、水龙头等;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或报修,杜绝跑冒滴漏现象。
第二十九条 禁止从学院公用供水设施接管用于冲洗私家车辆。
第三十条 消防栓为消防专用设施,禁止从消防栓接水用于绿化等其它用途。
第三十一条 水电计量设施的管理权属后勤处,用户不得擅自增加、改变和移动水电设施,不得绕过水表电表接水接电。
第三十二条 用户增加用电功率需更换计量设施时,应向后勤处申请,更换计量设施费用自理。擅自更换计量设施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。
第三十三条 凡院内承包经营单位、基建项目、承包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等水电使用实行装表计量收费,学生及教师宿舍实行定额用水用电、超额收费制度。
第三十四条 在水表、电表的有效检定期内,如用户需提前检定或对水表、电表的准确性有疑问,可向后勤处申请检定,如水表、电表确实失准,其检定费由学院负责,否则由用户自理。
第三十五条 院内承包经营单位水电费用按月结算,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单的7日内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缴纳水电费,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‰滞纳金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电,根据“计划用电、超用自负”的原则,按照《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五章 奖惩办法
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或查获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行为的人员,并经证实举报内容真实,学院将给予一定奖励。
第三十八条 对违章用电或违规操作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,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窃用水电行为:
1.绕过水表、电表接水接电;
2.改动水电计量设施;
3.人为损坏计量设施;
4.其它故意窃用水电行为。
一经发现上述行为,按水管直径或室内用电设施的总功率之和,自使用之日或上次检查日起,以每天12小时计算,追缴水电费用,并视情况对窃用者进行经济处罚。
第四十条 擅自改动、安装、拆除公用水电设施并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,将责成部门或当事人对原有水电设施进行修复,并赔偿相关损失。
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供水管线或电力线路,施工部门应负责修复,赔偿相关损失。
第四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电浪费或违章使用电器,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,原《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》(院后字〔2009〕03号)同时废止。